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巨匠建設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綉梅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延整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
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
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三、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7,80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
駁回。上訴人應一併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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