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0年度,18號
TCDV,110,家繼簡,18,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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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
原 告 陳高忠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被 告 陳健基
陳健雄

陳献勝
陳健章
陳麗仙

陳張雪雲
陳昭琴

陳愛惠

陳惠娟
陳翰霆
陳克典
陳慶蓉
蔡陳育 (歿)
陳麗華
林陳麗宮
陳麗靜
陳甲庚
王陳雪幸
陳莉鈞

林惠磐
陳立
陳宏

陳淑真
陳玟君
陳鑑瀛

陳鑑信
陳鑑燦

陳鑑輝

呂陳悅幸
陳姮姮
王麗芬
王梵穗


陳錫銘
林文興
林文忠
林文鴻
林素環
素蘭
林素珍
林素碧
陳品
林陳桔
鄭陳足

王陳滿
陳秋菊
施陳速

陳薏琪

陳昌
陳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被告蔡陳育之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姓名、住居所到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死亡者, 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 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



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 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 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 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 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 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復按無親屬會議或親屬 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 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 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1178條第2項 亦有明文。且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規定。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 告蔡陳育嗣於本案審理中即民國110月5月19日死亡,前查得 僅其配偶拋棄繼承(本院卷二第397頁),尚有子女可承受 訴訟,然其後子女及手足包括原告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准 予備查,有索引卡查詢及本院110年度司家繼字第2246號卷 可查,足認被告蔡陳育之全部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依前揭說 明,原告應陳報被告蔡陳育之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 行訴訟之人姓名、住居所,以利程序進行。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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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