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0年度,192號
TCDV,110,家救,192,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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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蔡沛娟
代 理 人 白裕棋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温英龍 籍設臺中市○區○○街00號○○○○ ○○○○)


上列當事人間因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 110年度家親聲字第856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 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 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上開規定,得類推適用 於家事非訟事件。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為證,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 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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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