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0年度,186號
TCDV,110,家救,186,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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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曾招銀
代 理 人 郭沛諭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温璧明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本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68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 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 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 律扶助要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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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