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443號
聲 請 人 林武漢
林宥承
林00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明鳳
聲 請 人 林彭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全體聲請人之印鑑證明書。
二、聲請人林妤真應提出經其法定代理人(母)簽章之為子女利
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三、被繼承人死亡逾三個月,聲請人應提出逾三個月始知悉被繼
承人死亡之證明,並檢附切結書(切結知悉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