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3117號
TCDV,110,司繼,3117,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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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117號
聲 請 人 鄭廣明



受 選任人 許崇賓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鄭辰科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許崇賓律師為被繼承人鄭辰科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鄭辰科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鄭辰科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鄭辰科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鄭辰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 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鄭辰科(男、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 中市○○區○○○街000巷00號)於110年6月30日死亡,且其所有 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 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被 繼承人之財產主張權利,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鄭辰科間有第三 人楊淑娥之遺產須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訴訟,爰基於利 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並提出本院民事庭110年8月5日中院麟家家110年度司繼字第 2067號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為證。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被繼承人間尚有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 訴訟待處理,且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 ,堪信為真實。經本院函詢轄區內各律師之意願,經許崇賓 律師函覆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此有民事陳明狀附卷可稽



。茲審酌許崇賓律師為執業律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 ,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 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 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 為由許崇賓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 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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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