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620號
聲 請 人 張婧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玲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江玲瓊身分證統一編號:L224294「94」71號之
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
江玲瓊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
㈡確認本件聲請之請求事項及事實理由記載之內容是否有誤
?請查明更正。(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事項、原因事實引用
之法條等等誤載為支付命令例稿,請參考一般聲請本票裁
定之例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