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6542號
TCDV,110,司票,6542,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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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542號
聲 請 人 張有福


相 對 人 麗中王精品百貨店


法定代理人 蕭啟文
相 對 人 張婧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 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1 110年1月25日 200,000元 未載 110年5月17日 WG0000000 2 110年5月17日 320,000元 未載 110年7月7日 WG0000000 3 110年7月7日 200,000元 未載 110年7月28日 WG0000000 4 110年7月28日 360,000元 未載 110年8月6日 WG0000000 5 110年8月6日 350,000元 未載 110年8月7日 WG0000000 6 110年8月7日 200,000元 未載 110年8月10日 WG0000000 7 110年8月10日 360,000元 未載 110年8月17日 WG0000000 8 110年8月17日 200,000元 未載 110年8月20日 WG0000000 9 110年8月20日 800,000元 未載 110年8月21日 WG0000000 10 110年8月21日 380,000元 未載 110年10月28日 WG0000000 11 110年10月28日 470,000元 未載 110年10月28日 WG0000000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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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