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97號
TCDV,110,司拍,297,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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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陳佳明
相 對 人 王菁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王菁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 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 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 )①4,800,000元②2,880,000元③2,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①民國129年1月18日②民國132年12 月2日③民國133年4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王菁華於99年1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①4,000 ,000元②2,000,000元③1,000,000元④700,000元,借款期限至 ①119年1月29日②120年12月5日③121年4月24日④118年4月13日 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10年5月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176,949元及利息、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4紙、 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惠順 65 610.08 10000分之405 2 臺中 西屯區 惠順 65-3 58.61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7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住房、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003層 一層45.41 二層45.41 三層45.41 屋頂突出物13.99 合計150.22 花台1.94 雨遮1.32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0號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號、面積1650.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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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