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90號
TCDV,110,司拍,290,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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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德次


相 對 人 王憲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王憲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 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 口押匯、票據、保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信用 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 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9年8月18日,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09年8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約定自109 年8月2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 0年1月20日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2,583,335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土地登記謄本、借據、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 人迄未表示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甲區 西岐段 620 3,378.7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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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