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10年度,168號
TCDV,110,司家他,168,2021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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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他字第168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張正芳

受 裁定人
即 被 告 陳綉美

張正華

張健強

寧康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綉燕
原裁定應更正之處 原裁定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欄 一、受裁定人陳綉美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受裁定人張正芳張正華張健強、張寧康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臺幣玖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一、受裁定人陳綉美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受裁定人張正芳張正華張健強、張寧康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臺幣貳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欄 三、經查:本件為分割遺產事件,屬財產權之訴訟。而本件遺產價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9,644,31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訴訟費用96,535元。而依前揭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自應由被告陳綉美負擔57,921元(計算式:96,5356/10,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張正芳、被告張寧康、被告張正華、被告張健強應各負擔9,654元(計算式:96,5351/10,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本件為分割遺產事件,屬財產權之訴訟。而本件遺產價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9,644,315元,原告張正芳就分割上開遺產所受利益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928,863元(計算式:9,644,315元×原告張正芳應繼分1/5=1,928,8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訴訟費用20,107元。而依前揭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自應由被告陳綉美負擔12,064元(計算式:20,1076/10,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張正芳、被告張寧康、被告張正華、被告張健強應各負擔2,011元(計算式:20,1071/10,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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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