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梁雪香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 正「股票掛失通知證明文件正本、被繼承人邱義宗之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辦理拋棄繼 承法院備查文件」,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寄存送達於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