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35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國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後附之消費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
告上姓名皆為李國珍,與本件債務人姓名不符,請提出正
確之資料或釋明其緣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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