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209號
債 權 人 楊翠花
代 理 人 張淑芬
張蕙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幸男、楊湧泉、楊碧花、楊紫花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得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