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206號
債 權 人 張婧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玲瓊、吳麗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江玲瓊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
㈡債務人江玲瓊(住○○市○○區○○街0巷0號)、吳麗青(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