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1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和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和諺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
1月22日止累計174,688元正未給付,其中162,593元為本金
;11,702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61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2593元 謝和諺 自民國110年1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