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172號
TCDV,110,司促,36172,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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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1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邵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劉邵宣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7
日止累計54,905元正未給付,其中52,087元為消費款;1,61
2元為循環利息;1,20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002),(003)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
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61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266元 劉邵宣 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856元 劉邵宣 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965元 劉邵宣 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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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