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111號
TCDV,110,司促,36111,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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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11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大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 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大緯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 人莊大緯戶籍地址為臺中○○○○○○○○,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 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證,債務人之住所位於臺中○○○○○○○○, 顯見債務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應行公示送達之情形,依 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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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