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064號
TCDV,110,司促,36064,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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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06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高錦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肆佰零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高錦秀於民國91年1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
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
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
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9年3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64
,489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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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