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014號
TCDV,110,司促,36014,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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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0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芝均

陳鈺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陳芝均前就讀僑泰高中時,邀債務人陳鈺儒為其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41,171元
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陳芝均自應還款日民國110年08月01日起,並未
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41,171元整及逾期利息、
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
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
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
陳鈺儒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
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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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