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012號
TCDV,110,司促,36012,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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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0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嵩森

債 務 人 嚴美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貳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黃嵩森前就讀修平
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務人嚴美萍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
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金額70,37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黃嵩森自應還
款日民國110年07月3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
本金50,221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
,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
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另債務人嚴美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
帶清償責任。(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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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