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978號
TCDV,110,司促,35978,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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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97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何侑容即林智仁之繼承人


林柏翰即林智仁之繼承人


林婉婷即林智仁之繼承人


林宥均即林智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智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伍
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智仁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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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