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964號
TCDV,110,司促,35964,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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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964號
債 權 人 陳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巫景裕即巫春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巫景裕即巫春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利息新臺幣114,853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
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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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