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9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江亞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陸佰肆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四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江亞娟於 94年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95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0,641元整未為清償(含
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
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5,545元自96年1月14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