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908號
TCDV,110,司促,35908,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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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9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吾丞斌

債 務 人 陳素靜

債 務 人 吾慶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壹佰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吾丞斌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
吾慶臨陳素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14筆,共計新臺幣55萬0,168元整。並約定自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6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
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吾丞斌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新臺幣40萬4,11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吾慶臨陳素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59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4113元 吾丞斌、吾慶臨陳素靜 自民國110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0年11月17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404113元 吾丞斌、吾慶臨陳素靜 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4113元 吾丞斌、吾慶臨陳素靜 自民國110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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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