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826號
TCDV,110,司促,35826,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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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826號
債 權 人 鼎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力旺智慧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110年4月28日具有債務人簽收之銷貨單影本(金額1865
9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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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力旺智慧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