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813號
TCDV,110,司促,35813,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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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8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秉豫即李建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秉豫即李建憲於民國109年02月19日向債權人
借款3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19日起至民國12
4年09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
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8日止
累計342,104元正未給付,其中328,079元為本金;13,9
3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秉豫即李建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07日止累
計507元正未給付,其中498元為消費款;9元為循環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3581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8079元 李秉豫即李建憲 自民國110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98元 李秉豫即李建憲 自民國110年1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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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