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597號
債 權 人 林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玟秀、李政毅、李宥霆、李美儀、李
依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賴玟秀、李政毅、李宥霆、李美儀、李依璇」是否
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其臻遺產範圍內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