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59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張淯琳即張友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
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
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
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予以限縮。二、 查相對人於民國93
年5月11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
8計付,且有借款申請書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
至民國97年10月31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
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三、
茲因聲請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聲請人於終
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
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且『優惠分期攤還專
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四
、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據及約
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轉換通知函、
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55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464元 張淯琳即張友維 民國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001 新臺幣 39,464元 張淯琳即張友維 民國97年11月1日 民國104年8月31日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