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328號
TCDV,110,司促,35328,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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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32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葉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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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