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281號
TCDV,110,司促,35281,202111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28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洪友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玖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1年2月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
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
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120
期,利率0%,且每月10日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
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三)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
貸款269,366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21期,前欠款
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
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
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
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貸款約定書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