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279號
TCDV,110,司促,35279,202111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27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謝兆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壹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2月2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6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1月22日,餘欠本息屢
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債務人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
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 約定書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