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275號
TCDV,110,司促,35275,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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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27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楊白幸即白阿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肆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2月27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29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97年2月27日清償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乙份可證。依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
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㈡債務人於民國93年3月向聲請
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
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
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
於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
日息萬分之5點479(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及按月
給付新臺幣150元之違約金。㈢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10月依「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
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
年10月起,分120期,利率0%,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
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
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債權(一)信用貸款153,518元(占協
商債權0.8731)、債權(二) 信用卡22,313元(占協商債權0.1
269),總債權金額為175,831元。四、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2
2期即未依約履行,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
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
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及違約金。債務人應於95年10月起付第一期款項(即貸
起始日為95年9月10日),惟債務人僅繳22期即未依約履行
,故利息請求起日為97年7月10日。五、依據銀行法第47條
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
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
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六、本件係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52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5252元 楊白幸即白阿幸 自民國097年0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002 新臺幣18205元 楊白幸即白阿幸 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002 新臺幣18205元 楊白幸即白阿幸 自民國097年07月10日起 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年息19.9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5252元 楊白幸即白阿幸 自民國097年0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8205元 楊白幸即白阿幸 自民國097年0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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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