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270號
TCDV,110,司促,35270,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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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27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窈雪江昭慶之繼承人


江品萱江昭慶之繼承人


江品儀江昭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昭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江昭慶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務人: 江昭慶於民國93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清償,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
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
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183,038
元,收息至97年6月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授信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因原債務人: 江昭慶已於97年6月10日死亡,現查債務
人等人為原債務人: 江昭慶之繼承人,依法對於被繼承
人之債務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須對債權人負
連帶清償債務之責。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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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