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26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潘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70,00
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98年10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6.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
書乙份可證。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
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
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
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7月起,分96
期,利率10%,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
,至全部清償為止。惟詎料前開債務協商僅繳23期即未
依約履行,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
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
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