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4988號
債 權 人 黃炳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美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委任債權人擔任家教之釋明資料。(如:委任書
)
㈡提出雙方約定家教酬金每小時新臺幣900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7月份前遲延給付酬金新臺幣29,25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
資料。
㈣提出7月份上課時數27小時及8月份上課時數14小時之釋明
資料。
㈤提出9月份改以線上課程方式上課,約定酬金每月新臺幣20
,0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