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4986號
債 權 人 魏亦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淳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黃淳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
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