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945號
TCDV,110,司促,34945,202111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94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鐘宇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
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字
第105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
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
申請案件,債務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
行申請信用卡,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
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
現積欠新臺幣(下同)28,111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26,590元整
(已到期之本金26,590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0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
息1,021元、違約金雜費計5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契約及差別循環利率
公告、存款資料、主管機關函文二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49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525元 鐘宇希 自民國 110 年 10月 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 002 新臺幣2835元 鐘宇希 自民國 110 年 10月 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003 新臺幣8230元 鐘宇希 自民國 110 年 10月 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