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874號
TCDV,110,司促,34874,202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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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4874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液化天然氣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榮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以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黃榮裕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
銜章代替)
㈡提出黃榮裕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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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