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839號
TCDV,110,司促,34839,202111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8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債 務 人 陳逸臻陳鳳春


呂灯祥


一、債務人陳逸臻陳鳳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
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陳逸臻陳鳳春財產為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灯祥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
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證一)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逸臻陳鳳春於095年11月24日,邀同債務人呂灯
祥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50,000元,借款期間為
自095年11月24日起至098年11月24日止。詎料債務人陳逸臻
陳鳳春於097年03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
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
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
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陳逸臻
陳鳳春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呂灯祥給付之。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
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
德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二、放款明細1件。三
、戶籍謄本2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貫齊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48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計算方式及利息截止日 備 註 001 新臺幣343902元 陳逸臻陳鳳春 自民國97年3月24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如對陳逸臻陳鳳春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灯祥負清償責任

1/1頁


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