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8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宏峻
陳銘桐
黃雪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叁佰玖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九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宏峻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銘桐
、黃雪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
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
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5筆貸款金
額分別為42,985元、42,985元、43,985元、61,985元及65,4
0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
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
,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
率加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宏峻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10年6月8日起,並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11,399元及利息、違約金
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債務
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銘桐、黃雪惠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
,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貫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