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4710號
債 權 人 陳莉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李泰龍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許景雯、陳湯阿時、陳康曄、廖逸家、廖祿慶、廖蔡
瓊如、廖梓翔、廖梓茜、鄭宇珊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
證明(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8,266,5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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