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695號
TCDV,110,司促,34695,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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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69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阮昱源即阮德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1月19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1年1月31日
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
書可證。(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9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
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
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9月起,分
期80,利率5%,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
全部清償為止。(三)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僅繳息至
民國97年4月9日,餘欠信用貸款本金149,265元,前欠款金
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
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
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四)本件係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
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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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