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4446號
債 權 人 胡晉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百鴻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百鴻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
10年6月23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34653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
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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