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4190號
債 權 人 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建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正新商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正緣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正新商務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如為前者,並應表明其請求依據且提出相關釋
明影本文件。
㈡補正債務人正新商務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㈢提出已對債務人催繳費用之相關釋明影本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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