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129號
TCDV,110,司促,34129,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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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1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葉庭歡
債 務 人 陳靜蓁即陳淑如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陸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
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
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
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⑶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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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