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74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傅慶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參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傅慶淵於107年8月24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
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
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
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
債權:新臺幣249,988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
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
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312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
自110年8月24日起,以本金新臺幣249,988元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
一十三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
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自110年8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
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
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
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錄
一覽表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374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9988元 傅慶淵 自民國110年8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