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678號
TCDV,110,司促,33678,2021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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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67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志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 ㈠確認聲請狀之請求金額所載「按本借款利率」為何?㈡ 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此項裁 定已於110年11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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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