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678號
TCDV,110,司促,33678,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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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67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志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之請求金額所載「按本借款利率」為何?
㈡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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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