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601號
TCDV,110,司促,33601,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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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601號
債 權 人 洪智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中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㈡確認債權人為洪智翔是否有誤?(依報價單所示車主為台
中市政府警察局,與債權人不相符),並陳報正確債權人

㈢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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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